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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條本辦法依據廢棄物清理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訂定之。第2條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,執行機關為臺南市環境保護局(以下 ...
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廢棄物清理法 (以下簡稱本法) 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訂定之。第 2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 (以下簡稱本府) ,執行機關為臺南市環境 保護局 (以下簡稱本局) 。
第 3 條 民眾檢舉違反本法案件,經本局查證屬實處以罰鍰,每件實收罰鍰完畢者 ,按處罰數額百分之十發給獎金。
第 4 條 按日連續處罰之案件,其檢舉獎金以第一次處罰部分核計發給。
第 5 條 民眾發現違反本法之行為,得以書面、電話、傳真或其他適當之方法敘明 違規事實,檢具必要之照片、錄影帶或其他證據資料向本局檢舉。 檢舉人應具名並留下住址或聯絡電話及身分證文件字號;匿名或未敘明真 實姓名、住址及身分證文件字號者,不發給獎金。
第 6 條 本局應就每年實收罰款總金額,提撥百分之十依規定納入預算作為檢舉人 獎金。
第 7 條 本局尚未稽查前,二以上民眾先後檢舉同一案件,經本局稽查屬實而罰款 者,獎勵最先檢舉者。但同時或共同檢舉同一案件,以該案件應核發之獎 金平均分配之。 檢舉之先後順序,以本局之收件時間為依據。
第 8 條 本局核發檢舉獎金,每季辦理一次,並逐案列冊,載明案由、罰鍰金額、 獎金數額報請本府備查。
第 9 條 獎金之領取期限應於本局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。
第 10 條 本局得成立獎勵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審查委員會,審核核發檢 舉獎金案件,其設置要點另訂之。
第 1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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